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 国税函[2001]833号
北京、吉林、四川、甘肃、上海、湖北(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申请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生财字[2
001]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6家企业提取420万元的总机
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
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用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64 北京朝阳区三间房
2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51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58号
3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68 四川省成都市外东包江桥
4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73 甘肃省兰州市盐场路118号
5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109 上海市延安西路1262号
6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55 湖北省武汉市临江大道6号
合计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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