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复议的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诉
2002年2月27日,个体工商户张次因销售商品向客户开具了不合法的“收据”而被市国税局市
场分局处以1000元的罚款。张次不服,遂向国税局市场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申请税
务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2002年3月1日受理了张次的复议申请,但至2002年4月15日尚未作出复议
决定。后来,张次听说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便于2002年4月
16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税务行政诉讼,区法院在得知张次已向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
后,决定不予受理其申请。张次认为区人民法院有意袒护国税局。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发[1999]177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以,在20
02年3月1日市国税局受理了张次的复议申请后的60天内,均应属于复议期限。同时,《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张
次在
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并由市国税局受理后的法定期限内,于2002年4月16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当然不能受理,这是法律规定,并不是法院有意袒护国税机关。所以,张次应该等市国
税局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期满市国税局未作出复议决定时,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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