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年薪制者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某市焦化公司,2001年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经政府批准,该公司对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核
算的两个销售部的经理试行年薪制,即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终根据其经营业绩确定具体效
益收入。请问,如何计算这两名销售部经理试行年薪制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
107号文件)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
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法预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
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并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
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的税款。”
例:假设经理许某2001年1月~12月,每月领取基本工资1200元,年度一次性领取效益工资及奖金
42000元,那么许某每个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200-800) ×5%=20(元);全年应补
个人所得税:{[(1200×12+42000)÷12-800] ×15%-125}×12-20×12=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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