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出现反复韩国公司提出复审
从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获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同意受理韩国东
丽世韩公司的关于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进行复审的申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8月25日发布公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
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适用于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而该公司于1999年与日本东丽株式会社合资设立韩
国东丽世韩公司,并按合资协议将其所有与聚酯薄膜有关的资产投入东丽世韩公司。新成立的东丽
世韩公司于2001年2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继承韩国世韩公司33%的反倾销税税率,中国海关总署同
意了这个要求。
但是,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提出新的申请,要求对上述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并且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以外。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
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
后,决定自2002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
中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第一款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
,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
要性进行复审。”
本次复审产品的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聚酯薄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复审调查期为自终裁后第一个月的月初到立案前一个月的月底,即2000年
9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
据悉,国内某比较知名的聚酯薄膜用户对韩国公司提出上述复审表示高兴。
(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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