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1月1日,俄罗斯税改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改革开始实
行。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5%(对银行、代理业与其他特
种企业是43%)降为24%,适用于所有应税企业。
二、从今年1月1日起,除季流转额在100万卢布以下的企业
外,所有企业计算应税所得,均应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对经营费用的列支,以往是按政府规定的“限制扣除费用
表”列举的项目计算,改革后基本上同国际惯例接轨,凡费用确系为
经营目的所发生,并有合法凭证的均应准予列支。
四、限制列支的费用有:(1)雇员保险与养老费限制最高额为
工薪的12%;医疗保险费限制为工薪的3%;人寿与长期健康保险
费,每人每年限额为1万卢布。(2)除重要产业、农业与自然资源
部门外,企业维修费用不得超出固定资产总成本的10%。(3)对
矿产开采费用分5年摊销。(4)研究与开发费用可分3年摊销,如
为非生产性的费用则限报70%。(5)招待费限制为工薪费用的
4%。(6)对广告费用扣除不加限制。
五、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将固定资产分为10类,对各类规定不
同的折旧年限,从1年~30年以上不等。对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
的资产,纳税人可在直线折旧法与余额递减法间任选一种;使用年限
在20年以上的资产则一律使用直线折旧法。使用余额递减法的资
产,其残值减到资产原值20%时,应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摊销。
六、企业亏损结转弥补的期限由现行的5年放宽到最长为10
年。
七、对利息的列支应比照市场利率。如果缺乏可比依据,对卢布
贷款的利息可按中央银行融资利率乘以1.1计算列支;对外币贷款
利息,按年利9%列支,最高可达15%。
八、外国公司驻俄常设机构所得计算比照本国公司,但亏损可结
转下期。
九、对外国纳税人来源于俄罗斯的以下所得,其预提所得税税率
如下:
⑴出租船舶、飞机与其他运输工具等的所得为10%;⑵俄实体
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为15%,支付给俄公司或个人居民为6%;
3 其他所得包括利息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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