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27日 国税函[2001]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需要,目前各地正在按照中办发[2001]22
号文件的要求,对有关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
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WTO规则。学习和掌握好WTO规则是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前提,特别是要重
点学习和理解与税收密切相关的WTO规则,其中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补贴与
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统一性要求等。相关的具体WTO法律文本主要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农业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
贸易总协定》。各地应组织业务骨干对上述规则和法律文本进行学习,认真领会和吃透其中的额法
律精神,结合我国加入WTO的各项承诺,做好各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二、清理工作的重点。按照中办发[2001]22号文件的要求,此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直接与外
贸有关的各项规定和政策措施。各地在清理过程中,应当重点对两类文件进行清理:一是有关的规
定和政策措施是否直接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
相违背;二是有关的规定和政策措施是否与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收部门规章相抵触,是
否超越了法定权限。如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提请有权机关进行修改、废止或
重新制定。
三、为便于各地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总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已经清理的有关规章和政
策措施清单告知你们:
对《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
字第348号)第二条第五项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由于构成了禁止性出口补贴,已
于2001年9月8日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
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明确废止。
为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1月3日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
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明确了境内企业向外国
企业支付的软件使用费,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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