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一)资料:
甲卷烟厂主要生产X牌卷烟,2001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
(2)8月15日,将8月5日购进的烟叶发往乙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的支
付加工费4万元,税款6800元。
(3)甲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万元,增值税3.
06万元。
(4)8月16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100箱(标准箱,下同),每箱不含税售价1.5万元,款项存
入银行。
(5)8月23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2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万元,款项存入银行。
(6)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7)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X 牌卷烟计税价格为每标准箱1.3万元。
(二)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乙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3)甲卷烟厂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
(4)甲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不包括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
(三)解答:
(1)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乙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
0000+40000)÷(1-30%)×30%=60000(元)。
(2) 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
(3)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80000+100×15000+200×12600)×17%-(
17000+6800)=714000-23800=690200(元)。
(4)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
烟税率为45%。核定的X牌卷烟的计税价是每标准箱13000元,折合成标准条为:13000元/箱÷25
0条/箱=52元/条,适用税率为45%。
根据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
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因此,2001年8月16日
销售的卷烟应以实际销售价每箱15000元计算消费税,8月23日销售的卷烟应以每标准箱13000元计
算消费税。另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部分,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允许抵扣的消费税=(100+200)×150
+(100×15000+200×13000)×45%-60000÷2=45000+1845000-30000=1860000(元)。
解题指导:
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算问题,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掌握下列内容:
一、财税[2001]91号《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
1年6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分为二档: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
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调拨价在5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对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
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采用45%的比例税率。
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
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
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
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和一定比例倒算出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
三、《通知》规定调整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消费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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