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三月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中国证监会近日颁布《证券公司管理办
法》,此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分6章共47条,分别就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内部控
制与风险管理以及日常监管做了详细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据此办法,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监会的规定。境外机构可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中国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
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过证监会批准。境外机构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公司可以(不通
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
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
司可以从事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
等业务。而综合类证券公司还可以从事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受托投资管理以及证监会所批准的其他业务。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在该办法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
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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