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
知
2001年9月18日 苏国税发[2001]332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一”中“制药、食品……等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制药、食品……为经营主业的企业。“
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营业额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项经营业务均不足50%比例的
,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个业务为经营主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8月5日 国税发[20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具体会计准则逐步取代分行业财务制度后税收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
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企业的广告、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等费用支出加强了审核管理。为适
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根据84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广告协会对企业广告支出情
况进行了抽样检查,现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
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后以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
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
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
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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