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后 以前的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某小型纺织厂,2000年4月因当时会计核算不健全,被国税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时,该
纺织厂尚有3月份的20余万元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和5万元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3个月后,经该纺
织厂再三申请,国税机关终于恢复了该纺织厂的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却不同意该纺织厂继续抵扣
原来留抵的20余万元的进项税额和5万元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请问,国税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0]584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
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
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
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在其停止抵扣进
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该纺织厂3月份的20余万元未抵扣完的进项税
额和4月份的5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符合文件的规定,就不能抵扣了。国税局对纺织厂的处理是正
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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