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售房要缴两部分营业税吗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11月6日,该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纳
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该公司自建自售房按组成计税价格征收建安业营业税,并作出了补税及罚款
处理。而该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已按销售不动产缴纳了营业税,不应该再重复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第二款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
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该公司虽然已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但是自建部分仍需按组成计税价格按“建安业”缴纳营业税,因此,并不是重复征收营业税,地税
稽查局对该公司做出的处理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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