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一)资料:
红星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1月3日,销售甲种粮食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价24570元;销售乙种粮食白酒5吨,每吨含税
单价22230元;销售丙种粮食白酒20吨,每吨含税单价2106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11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单价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款项全部存入
银行。
(3)11月14日,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6吨,每吨含税单价2340元,
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价117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
入银行。
(4)11月15日,用自产甲种粮食白酒9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已经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
(5)本月份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万元,支付加工
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
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位售价3.51万元,当月全部销售。
(6)11月28日,自己生产的甲种粮食白酒8吨中的3吨用于馈赠,另外5吨用于职工福利。
(二)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元?
(2)本月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元?
(3)本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
(4)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5)本月全部应纳消费税(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三)解答:
(1)以甲种粮食白酒换玉米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等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酒类产品
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
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
本月销项税额= [(10+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6×
2340+10×35100]÷(1+17%)×17%=229160(元)
(2)本月进项税额=3×1170÷(1+17%)×17%+9×24570×10%+1020=510+22113+1020
=23643(元)
(3)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29160-23643=205517(元)
(4)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6000)÷(1-5%)×5%=3000(元)
(5)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
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相应调整为定额
税率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规定为:粮
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此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
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本月份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10+5+20+3+6+9+10+8)×2000斤
/吨×0.5元/斤+[(10+9+8)×24570+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
1+17%)×25%+(3×4680+2340)÷(1+17%)×15%=406600(元)。
解题指导: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还须注意下列问题:(一)粮食白酒包括以果
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1)粮食和薯类、糠
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2)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3)以白酒或酒精为
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如下:(
1)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
售数量;(2)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
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3)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
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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