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汇货物能申报免、抵、退吗
中国税务报社:
我们是陕西省的一家纺织印染企业,我厂每年的销售收入都在3
亿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的出口销售额也有900万美元。从1997
年1月1日起,我厂就实行了出口货物“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
法。1998年国税局又认定我厂为C类出口创汇企业。我们每次出
口后,都必须将“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收集齐全后,
才可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有关手续。2
001年5月,我厂向美国一家公司自营出口一批印染花布,货物到
岸(美国港口)后,美国这家公司以印染花布的印花着色偏重为由,
迟迟不肯与我厂进行结汇,我们也就一直没有办法申报“免、抵、
退”税的有关手续。
最近,我们已与美国这家公司基本商妥由我厂让掉货款的尾数来
进行货款的结算,但款项至今未到。现在,2001年已经过去,对
2001年度的出口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请问,我们现在对这批
出口但未收到外汇的货物该如何处理?能否办理“免、抵、退”税手
续?另外,我厂对面的另外一家纺织厂,税务局认定其为B类出口企
业,他们厂的货物在出口后,税务局根本不要求他们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他们只凭“出口报关单”就可以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的手续。请问,税务局对他们办理出口“免、抵、退”税
的手续这样松,而对我们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手续这样严,
是什么原因呢?税务局给企业划分A、B、C类出口企业有没有具体
的硬性标准?
陕西省某纺织印染厂财务部 崔家平
答复:
崔家平,来信收到。我们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现答
复如下:
首先,我们从出口企业的分类标准谈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
9895号)第一条和第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
8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各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
业划分为A、B、C、D四类。
其中B类企业的具体标准是(必须同时具备):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
2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的出口企业年创汇额1500万美
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
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对A、B、C、D类出口企业的确定,国税发199895
号《通知》第六条规定: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
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据本
地实际情况自定。因此,对出口企业A、B、C、D类的划分是有严
格的具体标准和审批手续的,不是税务机关随意可以确定的。而你厂
年出口销售额是“900万美元”并没有达到B类企业的条件,所以
国税机关认定你厂为C类出口企业。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看国家对实行“免、抵、退”税的B类出口
企业和C类出口企业是怎样进行管理的。国税发199895号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
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申报“免、抵、退”税。“出口收汇核
销单”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审核无误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免、抵、退”的审批手续。对B类企
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
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
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
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国税发199895号《通知》第四条规定:对C类企业实
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实行“免、抵、退”
税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
“免、抵、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
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免、抵、退”税。
因此,国税机关对你厂(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要求单证齐全后
才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是完全按照国家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办法执行的;对B类出口企业(如你厂对面的纺织厂)要求凭“出口
报关单”申报“免、抵、退”税,年终再进行清算也是合法的。
最后,我们再来谈一谈你厂现在对这批未结汇的出口印染花布应
如何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
号)第六条规定;实行出口“免、抵、退”税的企业,当年出口的货
物,在清算期内(次年3月31日以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
的,由出口企业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
回函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
后予以备案,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应按“免、
抵、退”税办法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
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
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
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
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因此,你厂2001年5月出口的印染花布若在2002年3月
31日前仍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请你们务必在清算期内填写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
向税务机关备案,申请同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并在2002年6月31日前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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