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将按比例分享所得税
转载于:证券时报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近日透露,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已有重大改革:除
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根据改革方案,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将分享50%,地方将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
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同时,将以2001年为基期,按
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
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缴中
央。
对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等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之间进行分配。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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