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饭店构成偷税罪了吗
中国税务报社:
我于2002年3月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了一家私营饭店偷税的问题。当月,市地税局稽查局就
派人对该饭店进行了全面检查,结果查出该饭店2001年偷税93万元的违法事实。不久,市
地税局稽查局对该饭店进行了处理:1补缴所偷税款93万元;2处所偷税额1倍的罚款。
听说,纳税人偷逃税款超过1万元就构成了偷税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请问:我市地税局稽查
局仅对该饭店进行了补税、罚款合法吗?对地税局稽查局不追究偷税者刑事责任的行为,税务机关
应承担什么责任?
江苏 甘玉军答复:
甘玉军你好,
你信中的看法有的不够准确。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只有纳税人所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额
超过1万元的,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偷税罪”,并不是单独偷税金额超过1万元或者偷税比
例超过10%以上就构成“偷税罪”,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偷税罪”。由于你在信中
没有提及该纳税人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问题,所以我们只好分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如果该偷税者偷税额虽已达93万元,但因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未达10%以上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54号)第一条、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和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你市地税局稽查局要求该偷税者补缴税款并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二)如果该偷税者偷税93万元,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10%以上的,有两种可能的
情况:
1如果你市地税局稽查局在追缴偷税者所偷的税款后,没有向司法机关移交偷税案件,而是以罚
代刑,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
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
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
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该偷税者构成了“偷税罪”,
而你市地税局稽查局没有按照《刑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向司法机关移送偷税案的,你市地税局稽查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你市地税局
稽查局在追缴偷税者所偷税款后,已依法向司法机关进行移送,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处理的。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
、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偷、抗税款外
,处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你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构成“偷税罪”的偷税者已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你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其处以所偷税款1
倍的罚款也是合法的。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
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
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
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对偷税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由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由司
法机关追究偷税者的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是不能对偷税者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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