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销售所返还的现金缴个税吗
李某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日前在某商场购物时适逢双节,该商场打出了“迎七周年店庆,凡购物
满200元送50元”的优惠举措,但是李某在领取优惠时却被告知需要补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请
问,商场这样做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益?
答:商场的行为没有违法,其从商场取得的返还优惠,应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其他所得”,国家税
务总局2000年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
单位和部门在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
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李某应
该对自己取得的优惠返还缴纳个人所得税。商场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并没有侵犯李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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