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 财税[20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
(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
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
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
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
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
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和表二
);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
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
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
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
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
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
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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