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等四文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
定》、《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
法》四个文件。这些文件的制定颁布,是税务系统加强税收法制建
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为税务部门今后推进依法治税工
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日前,本报记者就这四个文件制定出台的
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的决定》等四个文件?
负责人:大家知道,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中
的具体体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全
面推进依法治税,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分
别确立了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即“一个灵魂、五个目标、四项机
制”。同时提出,为保证推进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要始终坚持“内
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所谓“内外并举”,就
是因为依法治税如同依法治国都是一个长期的战略目标,是个庞大的
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队伍素质等多个方面。其
中立法、司法、护法需要外界诸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属于外部
条件。而执法、队伍素质则是我们自己可以解决而且也是应该解决的
问题,属于内部因素。所以,推进依法治税需要整体推进;所谓“重
在治内”,就是推进依法治税需要从内部进行重点突破;所谓“以内
促外”,就是因为外因要通过内因起推动作用,最终要实现依法治税
的总体目标。当前,落实这个指导方针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重在治
内”,这正是体现了法治就是依法治权,人治就是依法治民(治纳税
人)根本的重要的原则和区别。并且从总结以往依法治税工作的情况
看,执法随意与执法困难的问题并存,而执法随意性仍然是当前税收
法治的主要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根据这一情
况,我们提出重在治内就是要规范税收执法。
这四个文件正是针对目前执法机制较为薄弱的环节而制定的,其
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保证和规范执法机制的运行;为强化执法的各
项措施提供依据;要使规范执法的措施符合实际,具有更强的操作
性。
其中,为了完善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对税务人员的考核管理机
制,我们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税收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了加强税务部门内部执法监督机
制,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为了提高税
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用制度来激励那些执法规范的干部,我们建立
了执法资格制度,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
法》。
记者:近年来,为了加强对税务执法的监督,税务部门制定了不
少制度和办法,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
决定》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负责人:大家都知道,监督本是法治的应有要义,失去监督的权
力是产生腐败的土壤。所以强化执法监督是我们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也是今后规范执法的主要措施。近年来,我们制定了不少的制度和办
法,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但监督不集中、不系统,监督力度不足的问
题仍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统一
的日常执法监督机制。在我们制定的四个文件中,《加强税收执法监
督工作的决定》是范围最宽、内容最丰富、最为核心的一个文件。
《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共有17条,其重点就是建立
健全税务部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决定中关于内部监督的内容可以按
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划分,这就按事务发展过程构成了一个前、
中、后比较完整的机制,使执法监督工作随着日常的各项税收工作自
动运行。所谓事前监督,就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据的合
法;所谓事中监督,就是对权力相对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的过程监
督;所谓事后监督,就是对执法结果的监督,随时检查,随时发现问
题,随时整改。内部监督的核心内容包括9个制度,其中属于事前监
督的3个,分别是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地方性税收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归口管理制
度;属于事中监督的3个,分别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减免税集
体审定制度、处罚听证制度;属于事后监督的3个,分别是税收执法
检查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会计监督制度。通过这9项制度的落实和
有机衔接,有利于执法监督工作融入到税收的日常工作中,在每一个
执法环节渗透监督的作用,从而保证监督常抓不懈,监督真正取得实
效。
记者:那么,内部的执法监督由哪个部门来执行呢?
负责人:在税务系统内部,按照目前的“三定方案”规定,对法
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特别是省级税务机关
以下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这方面工作任务更重。另外,从目前决定中规
定的9项监督制度来看,除了会计监督以外,其余的监督工作,如执
法检查、规范性文件会签把关等等,都是由法制部门实施的。所以,
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决定中要求在税务系统内部要进一步发
挥法制部门进行日常执法监督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他们的监督职
责。当然,法制部门实施的执法监督重点是日常的不规范执法行为,
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仍应当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处
理,同时法制机构行使监督职能也必须要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制约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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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制定
了一个意见和一个办法,对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进
行指导和规范。请问,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国家税务
总局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一个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一个过错追究的办
法?
负责人:关于建立责任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建立税收执法责任
制要分为四个环节:首先,分解岗位职责是基础,要解决“做什么”
的问题,只有科学、细致地将责任分解到位,执法责任制才能顺利进
行;其次,明确工作规程是关键,要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只有明
确工作规程,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才能有所遵循;再次,开展评议考
核是手段,要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定期评议考核,是检查衡
量税务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最
后,严格过错追究是保障,要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按照上面所讲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中应当包括过错追究。现在
之所以分开制定,主要考虑:一是目前各地情况不同,对税收执法岗
位的设置也有所差异。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
作规程有相当难度,评议考核的量化标准也无法“一刀切”。所以,
我们只对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评议考核三部分制定了指导性意见,
但同时也规定,要由省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制定统一的规定。另
外,有关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
已经有统一规定的,要依照统一规定执行。二是由于过错追究要涉及
对人员的处理,必须在全国规定一个统一的办法。从各地推行责任制
的情况看,有时会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有的地方制度已经公布实施
了两年,但基本上一个干部也没追究过;有的地方追究的范围和力度
则比较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建立明确的制度,统
一把握好过错追究的范围、种类和程度,以克服追究畸轻畸重的问
题。
记者:推行执法责任制必须贯彻奖惩结合的原则,文件是如何规
定对税务干部的奖惩的?
负责人:关于如何奖励,在意见的评议考核部分,原则规定了应
当对执法规范的干部给予一定的奖励。关于如何惩罚,就是对于违反
执法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一般性行政处理
和一定数额的经济惩戒;其二,违反执法责任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给
予行政处分;其三,情节特别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们
制定的过错追究办法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情况设定的,即着眼于税务干
部的日常行为,让税务干部少犯错误,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干部。
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执法过错人员,仍然按照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为了把对一般性过错行为与严重的违法
违纪行为的处理相衔接,对调查过错中发现构成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
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办法中共有41项应给予一般性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的行为规
定,其中包括从税务登记、管理、申报、征收、稽查等各个执法环节
中容易发生的主要过错行为。办法按照过错责任的严重程度分别规定
了5种不同的追究方式,即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
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同时规定,对责任人员可以并处取消
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和扣发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岗位津贴两种附加形
式。对某一种过错行为采用一种主要追究形式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并处附加追究形式。办法还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规定其他应
当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
记者:在《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能级管理认证暂行办法》中,对
资格和能级认证的适用对象是怎样规定的?这是目前大家比较关心的
一个问题,您能否给予具体说明。
负责人:目前,办法中规定,税务人员资格和能级认证基本上只
适用于税收执法人员。实际上,非执法人员也应实行与执法人员相同
的政策,也应当实行资格和能级管理。但考虑到这项制度正在建立之
中,还需要一段过程,所以先在执法岗位试行,待条件成熟以后再全
面推广。
具体来说,一是关于税务执法岗位。一般来说,执法岗位是指税
收征管、稽查、法规、税政等与纳税人直接面对面的工作岗位,但是
鉴于各地执法岗位的设置参差不齐,办法没有对执法岗位进行具体界
定,而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是关于执法资格。所有执法人员当然都必须取得这个资格。但
考虑到其他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也有可能交流到执法岗位,所以办法
规定,任何税务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和认证,取得执法资
格证书。
记者:请问,《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能级管理认证暂行办法》将
于何时开始实行?
负责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将于
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能级认证在办法中规定了基本的原
则、办法,但由于涉及问题复杂、环节较多,国家税务总局对推行的
时间不作硬性规定,具体的推行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但鼓励条件成
熟的地方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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