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税
啤酒低价售给“自己人”
烈日炎炎,正是啤酒的销售旺季,啤酒生产企业的批发量也大
增。日前,某市税务机关在对啤酒企业的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啤酒生
产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啤酒卖给自己集团的下属企业,而啤酒
的消费税也按这个价格计算缴纳。税务人员指出,企业应按市场价计
算缴纳消费税,企业不服。企业提出,他们集团内部为了管理的需
要,制定了自己的核算体系,销售给集团内部企业的产品实行全国统
一的核算价格,这样做没有错。
其实,今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专门下发文件明确了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2002166号)文件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
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
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
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
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
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
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定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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