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收入要计征企业所得税吗
某单位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2001年该单位出租房屋取得收入1
0万元,请问这笔收入是否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所得税的话,应
税所得率该如何确定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号)
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
所得率;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故该单位出租房屋收取的收入
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此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经营多
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
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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