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折价抵债货物如何算增值税
某建材公司2000年3月份销售给某公司一批木材,货物为28000元,由于对方经营困难,至今未偿还
,经过协商,该公司用其生产的家具折价28000元抵债,该建材公司将这批家具入库以后又进行对
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2000元,请问在销售时应怎样核算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应当缴纳
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应当在销售这批家具时,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440元(32000×17%);
又据国税发[1996]155号通知规定,如果贵公司在取得这批家具时,可以取得与之相符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则这批家具的进项税额4760元(28000×17%)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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