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1.甲为某剧团演职人员,乙为该剧团业余演职人员,2001年4月29日~5月3日,该剧团在A市
演出五场,平均每天一场,乙每场取得收入12000元,五场演出共取得收入60000元,按10%的比例
上交给A市文化局管理费6000元后,实际收入为54000元。5月10日,乙又在B市参加另一个剧团演
出一场,取得收入8000元,按10%的比例向文化部门缴纳管理费800元后,实际收入为7200元。甲
4月份取得工资4500元,本月份因参加演出并取得奖金1000元。
要求:
(1)计算甲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计算乙4、5月份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说明甲、乙二人应纳税额的缴纳方式及缴纳地点。
2.甲电影制片厂聘请乙电影制片厂导演张先生为其拍摄一部叫《绿岛》的电影,张导演为此
取得报酬80000元。《绿岛》剧本是根据作家李先生的小说《绿岛的故事》改编的,《绿岛的故事
》先在《小说月刊》上连载,共连载18期,每期稿费1500元,合计取得稿费27000元。该小说于19
99年4月获得国家级文学奖,获得奖金5000元。甲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电影《绿岛》,约请李作家
将《绿岛的故事》改编成剧本《绿岛》,李作家为此获得报酬60000元。2000年8月,李作家将该小
说在某出版社出书,取得稿费20000元,因该小说十分畅销,2001年3月,出版社将该书加印5000册
,恰巧这时李作家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出版社将小说加印的稿酬3000元按规定支付给了李作家
的儿子小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张导演和李作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解答:
1.(1)甲属于该剧团演职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4500+1000-800)×15%-125=580(元);
(2)乙属于剧团外单位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
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
收入为一次。考虑到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等原因,有的个人有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
、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注:是一个月而不是30天)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
域的,则应分别计算。乙在A市演出五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但由于在4、5两个月内取得,
应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乙在B市取得收入仍应按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演职
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月份应纳税额=(2×12000-2×12000×10%)×(1-20%)×20%=3456(元);
5月份应纳税额=[(3×12000-3×12000×10%)×(1-20%)×30%-2000]+(8000-
8000×10%)×(1-20%)×20%=5776+1152=6928(元)。
(3)甲应纳税额经A市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由该剧团在支付工资、奖金时代扣代缴,税
款应在次月7日前向剧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应纳税额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
,税款分别在演出地A市和B市缴纳。
2.(1)甲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
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张导演应纳税额=80000×(1-20%)×40%-7000=18600(元);
(2)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
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
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
合并其连载而取得的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
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作者去世后,对取得
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连载小说应纳税额=27000×(1-20%)×20%×(1-30%)=3024(元);
出书第一笔稿酬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元);
加印稿酬应补缴税额=(20000+3000)×(1-20%)×20%×(1-30%)-2240=2576-
2240=336(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李作家获得国家级文学奖而取得的5000元奖金免予征税。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电影制片厂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
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0000×(1-20%)×20%=9600(元)。
综上,李作家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024+2240+336+9600=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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