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款后要注意维权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以实际收到的售房款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但近期当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
进行税务检查时提出,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对公司作出补缴营
业税、城建税等18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同时,在该企业预先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公
司未申报缴纳以上税款的行为,作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的
会计表示对欠税应该补缴,但对处罚决定难以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延期付款违约
金,属价外收费,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依法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因此补税是应该的。
但是,税务机关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条件下对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反法定
程序的。由于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罚款金额超过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一般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公司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履行告
知程序,告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证据。但该税务机关没有履行告知程序,那么这个处罚决定是无效
的。
还有,如果企业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六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直接向作出该税务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税务行政复议后,不
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