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
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型食品生产企业。2001年11月25日,该市稽查局在对该公司的
税务检查尚未结束时,以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为由,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为准备春节供应而采
购原料的30万元存款。检查至2002年1月10日结束,稽查局查补该公司税款5.6万元,并从冻结的
存款中扣缴5.6万元税款后,才予以解冻。致使该公司无法如期采购原料安排春节食品生产,造成
经济损失近10万元。对此,该公司经理认为稽查局在检查尚未完结的情况下,冻结银行存款的行为
是违法行为,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可是应该如何提出赔偿请求呢?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
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认为稽查局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违法,
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
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
申请的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该公司可以单独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采取单独提出方式,该公司可以直接向该市稽查局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稽查局不予赔偿,或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公司不能接受,该公司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
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如果采取一并提出方式,该公司可以在对稽查局
的税收保全措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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