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坏帐
某公司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其中有一笔40万元的应收账款已挂账三年以上,经多次催收
,仍未收回,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今年准备请中介机构验证,核销此笔款项。但是,
该事项在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中产生不同意见,该公司财务主管认为,坏账损失超过三年以上,还需
在债务人已申请破产并在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才能作为坏账损失。因该公司的债务人不知去向
,也未办理注销,所以不能申报该项应收款为坏账。请问,如此认定坏账对吗?
答:这种确认坏账的观点不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
七条规定,纳税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
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所以,该公司财务主管的理解是错误的,应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要求来确认坏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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