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之间销售货物应缴增值税
某市国税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销售的货物,以及销售给药品、药械等其他经营
单位的货物,普遍不记销售、不提增值税,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该机构负责人认为,医疗卫生
单位担负着救死扶伤的职责,是国家的免税单位,不应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可
见,提供医疗服务和销售货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人。”因此,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销售的货物,应当按规定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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