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认定就不算—般纳税人吗
王光霞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
规模纳税人两类。由于屡屡发生一般纳税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案件,因此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比较严格,并从1998年开
始实行一般纳税人年审制度,从2001年开通金税工程,进一步加
强了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因此,在一部分纳税人甚至税
务干部中,存在这样一种误解:未经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
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事实果真如此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
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
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从上述第(二)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中应该还存在未
经资格认定,但仍需纳入管理的一类。换言之,一般纳税人事实上划
分为经过资格认定和未经过资格认定的两部分。经过资格认定的一般
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而未经过资格认定的
一般纳税人,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税款。但是由
于认识的片面,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人认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容
易、未经认定便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结果导致未经认定但符合一
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依照征收率计算
缴纳税款,因而少缴了税款。
目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而不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者,尚缺乏限制。但随着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逐步完善,
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困难。税务部门可以在CTAIS软件的小规模
纳税人申报表模块中,加上限制条件。例如,可以取纳税人3个月的
申报数值进行年度测算,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系统自动出现提示
信息。对3个月后频频出现提示信息,而满一年后仍不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了对其进行补税处理外,还应将其作为
一般纳税人管理,并且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税款。可
以预见,随着征管软件作用的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对未经认定的一般
纳税人的管理将会逐步完善。
20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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