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
品的制品;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2002年1月1日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税号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
08、30.03、30.04的制品。
二、税号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注释一以外的其他个可可的食品。
序 普通 最惠国 协定 特惠
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率 税率 税率 税率
18.01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
焙炒的:
902 1801.0000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 30 8.8
焙炒的
18.02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903 1802.0000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30 10
18.03 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
904 1803.1000 未脱脂 30 10
905 1803.2000 全脱脂或部份脱脂 30 10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906 1804.0000 可可脂、可可油 70 27.2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907 1805.0000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40 17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908 1806.1000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50 10
909 1806.2000 其他重量超过2公斤的块状或 50 10.8 9
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
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
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
装每件净重超过2公斤的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
品:
910 1806.3100 夹心 50 9.6 8
9ll 1806.3200 不夹心 50 10.8
912 1806.9000 其他 50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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