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合并将非常频繁。因为外商投资
企业往往能够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合并时除考虑投资、生产
经营、市场需求等关键因素外,不能忽略因合并产生的适用的税收政
策的变化。特别是企业合并所涉及的税收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谨慎
应对。下面举例说明。
有两家合资企业,因为处于企业产品生产环节的上下游,为了扩
大生产,实现互惠互利,两家企业经协商,准备合并为一个企业。甲
企业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期,乙企业处于亏损期。两企业的税务经理
来电询问关于企业合并有什么具体的税收政策?我们首先应了解合并
的概念。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合并,即合并各方解
散而共同设立为新的企业,也称解散合并;另一种是吸收合并,即合
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续一方,也称存续合并。企业无
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
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
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对企业
在合并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
税收优惠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
范围的,应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税务处理按以下方法进行:
1.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己享受期满的,合并
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
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至期满。
3.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
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照以下办法,划分计算
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中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的应
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A.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延续合并
前的生产经营业务,合并后的企业能够分别设立账册,准确合理地计
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采取据实核算的方法分别计算
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B.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未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
设为营业机构,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
地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
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
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种比例
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上述比例中
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
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定上述比例。
二、减低税率的处理
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行业性减
低税率,并按上述A、B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前期亏损的处理
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法定亏损弥补年限的剩
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
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
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照上述A、B的规定,划分计算相
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
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91条第2款规定执行: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
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
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
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
税。
根据以上规定,以上两企业应统筹考虑:是采取新设合并还是吸
收合并的办法。因为有一个企业税收优惠期未满,另一个企业存在亏
损,就涉及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亏损弥补的问题,具体按哪种方
式处理,需要结合企业情况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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