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发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会计上的
“亏损”与税法中的“亏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会计处理与税务
处理均不同。现将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及会计核算方法详细说明如
下:
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
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
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
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
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
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
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
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
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
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
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
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
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
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
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补
亏”科目。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
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
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
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
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
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这里的“五年”,是指
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
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
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
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
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弥补期限的计算问题。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
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如某企业20
00年亏损80万元,其弥补期限是2001年~2005年。假定
该企业这五年间每年分别盈利10万元,可全部用于弥补2000年
亏损额,合计补亏金额50万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弥补的30
万元亏损,不能用2005年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另外,2001
年~2005年间如不都是盈利,也应计算连续计算弥补时间。假如
该企业2001年~2004年连续四年亏损(2001年亏损弥补
期限为2002年~2006年,2002年亏损弥补期限为200
3年~2007年,依此类推),2005年盈利50万元,因20
00年亏损弥补期限截至2005年已满5年,就只能以2005年
的50万元利润弥补2000年亏损,剩余的30万元亏损,从20
06年起不得用税前利润弥补。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检查增加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
3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方法。国税发[1999]34号文件
规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
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
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
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的方法。国税发19942
5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如果投资方企
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
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
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
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
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
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
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5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亏损弥补的方法。《企业
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
号)规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
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
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
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
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
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
所得额。
6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确定方法。国税发1994
132号文件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
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弥补亏损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应当建立
弥补亏损台账,为今后准确核定或申报弥补亏损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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