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
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适应财
政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
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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