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正确引用法律条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需要
引用法律条文作为处理依据。前一时期,笔者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
现,不少基层单位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法律条文不规范,会导致税务机关在行政诉
讼中,被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通不过
司法审查,使税务处理决定无法落实。那么,税务机关应如何规范地
引用法律条文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制作税务文书的一般规
则,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一律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可简略为《税收征管法》
或《征管法》。
二、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
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款一般以每条中的自然段
为表现形式。例如: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或其他财产时,应引用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则不要加“第几
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只有
(一)(二)(三)项,就不要写成“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而直接写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四、如果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
体法。
五、引用法律条文时,应注意准确、具体、全面。
“准确”指的是所引法律条文必须与案情事实和性质相适应。
“具体”是指引证法律条文需要引到条、款、项的,不能只笼统
地引到条。例如: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的条款援引,应先区分违法主体
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再决定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不能只笼统引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全面”指的是要把据以处理(处罚)的法律条款和盘托出,不
能遗漏。如果法律条文中有两条是相互补充的,不能只援引其中的一
条,而弃引另一条。例如: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加处罚款
的,既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
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行”,又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月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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