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1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
《通知》规定:
一、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
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
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
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处
理企业中已经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内部退养的职工的安置问题。本《通知
》对广大企业来说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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