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余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
某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在审查燕祥公司2001年财务时,发现该公司2001年工资总额提取数380万元大
于实发数311万元,提取的工资中尚有69万元的节余。该公司是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
该公司准备将这部分差额用来为职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公司会计不清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
69万元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
6号)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燕祥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311万元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但是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即69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这69万元可以用来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并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主管审核后,才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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