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退耕还林的税收政策落实好
转载于:中国税务报
国务院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意见对于退耕还林补
助标准、种苗补助费、植被恢复方式、补助粮发放等问题,特别是对农业税减免政策都有明确详细
的规定。有关部门要求,意见中农业税减免政策关系到退耕还林工作是否顺利进行,退耕还林地区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务必要把这一政策落实好,推动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的发展。
据了解,退耕还林是我国政府自1998年在长江、黄河上中游地区全面禁止森林采伐以来采
取的又一项重大生态政策。几年来,退耕还林试点地区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
展良好。截至2002年5月上旬,我国已经累计完成退耕还林面积3500多万亩。今年,国家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
为了配合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作,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今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
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了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
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
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
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
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
,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
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
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此外,实施退耕还
林的县,其农业税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有关部门介绍说,意见颁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了退耕还林工作全面启
动。截至目前,今年计划新增退耕还林面积3000万亩已经完成一半,取得阶段性成果。除此之
外,退耕还林做到“三到户”,即: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及植被保护的任务落实到户;
国家粮食补助、现金补助、种苗补助及农业税减免政策兑现到户;实行“谁造林(草)、谁经营、
谁受益”的政策,林草权属落实到户。
有关部门表示,退耕还林政策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
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出台的这一政策,一方面扩大了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减免适用范
围。今年将在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580个县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农业税减免
政策也由原来的试点地区的适用扩大到所有退耕还林地区。另一方面,政策明确要求农业税征收机
关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征收
农业税,把退耕还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好,减轻退耕还林地区农民负担,推动退耕还林工作良好发
展。再一方面,各地还要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检查监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退耕还林
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向退耕农户兑现政策;政策的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保护好退耕农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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