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7日 苏地税发[2001]16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
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检查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
结合江苏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是各级地税机关对本级地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地
税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工作,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依照《规则》和本实施办法进行税收执法检查。
第四条 税收执法检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各级地税机关行政执法的全面情况,具体包括:
(一)查看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检查以前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二章 税收执法检查形式及组织管理
第六条 税收执法检查的形式有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
查。
(一)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本辖市内按统一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要点对
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形式。
(二)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本辖市内开展的以某一特定税收执法内容为主题的执法检
查形式。专项执法检查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向,由承担执法检查工作的机构统一协调布置。
(三)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对本级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下级地税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和执法检查纠正情况,进行的不定期检查的执法检查形式。
(四)专案执法检查是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情况确定
的税收执法检查。
第七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全省各项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指导工作。省辖市局政策法规科
(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各项税收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工作。各县(市)局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
体负责各项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税收执法检查必须实行扎口管理。年初各业务部门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执法检查计划,法
制工作部门统筹安排,并提出建议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落实,各业务
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章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熟练
掌握税收业务和执法程序,具备胜任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廉洁
自律、秉公办事,文明检查,正确办案。
第十二条 各级税收执法检查人员由法制工作部门从现有的税收行政工作人员中,通过考核确
定,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库,颁发税收执法检查聘任书,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在组织实
施执法检查时,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
第十三条 省局统一为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发放符合规定格式的税务执法检查证,从事延伸到纳
税人的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税收全面、专项执法检查组组长由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人选,由局领导委派。日常、
专案执法检查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担任组长。
第四章 税收执法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全面税收执法检查和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税收执法检查内容、对象、步骤、方法。
(二)委派税收执法检查组组长、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执法检查组。
(三)发出税收执法检查通知书。
(四)实施检查。
(五)税收执法检查组向被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并由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在检查底稿上签字确
认。
(六)税收执法检查组向派出局领导报告检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局领导对被查对象执法情况和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形成处理意见。
(八)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送达《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和《处理建议书》。
(九)各级法制工作部门对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可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日常税收执法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法制工作部门按年、按季、按月拟定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
(二)法制工作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税收执法检查组。
(三)向被查对象发出执法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必要时,也可不发通知,实施突击检查。
(四)向被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法制工作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批准。
(六)法制工作部门向被查对象发出《税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处理建议书》,并跟踪
督办。
第十七条 专案税收执法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法制工作部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交办、上级领导批示、或其他部门转来的反映税收违法
执法行为的来函或公民来信、来访、来电举报,进行登记。
(二)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向局领导汇报。
(三)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或法制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
组人数不少于2人。
(四)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汇报,法制工作部门综合意见后向局领导汇报,并
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五)经局领导批准后,形成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下发《税收执法纠正通知书》,并跟踪督办
处理情况。
(六)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或个人通报处理情况。
(七)按一案一卷实行归档。
第十八条 需延伸到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检查人员需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执法检查证。
第五章 税收执法检查证据
第十九条 税收执法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
等。
第二十条 税收执法检查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被查对象不得拒绝。被查对象
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提供依据、证据的,税收执法检查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进
行责任追究。税收执法检查组根据需要可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
第二十一条 税收执法检查组在调查情况时,必须如实做好询问笔录,在笔录中必须有检查人
、被检查对象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调取书证时,可用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采集证据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并出示工作证及有关检查证
件。
第二十四条 税收执法检查必须有检查底稿,检查底稿须详实,如文件号、案卷号、执法单位
、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违法金额以及有关数据、资料、谈话内容等。检查底稿必须有2名执法
检查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五条 被查对象的有关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事实的认定,但检查人员必须注明不
签字的原因、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过错行为时,由上级进行追究,检查实施单位应向被查
对象发出《处理建议书》,被查对象须按《处理建议书》的要求进行纠正并按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
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交由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法制工作部门应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
。
各级地税机关对重大执法问题应建立通报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与执法监察相结合,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第三十条 各省辖市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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