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开具的包裹票能否扣税
某单位属生产性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淀粉、味精等产品的加工与销售。最近,在销
售产品时很多客户由于一次购货数量较少且有时限要求,不能通过铁路快件送货(即货物由客车运
达),所以,铁路部门只能给该厂开具包裹票。该厂的会计认为,该种票据上标明的运费金额应像
铁路货票一样按7%计算进项税并抵减当期销项税额。而当地国税部门则认为理论上应该抵扣,但
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抵扣。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税函[1995]228号、国税发[1996]37号、国税发[2000]1
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抵扣的运费结算
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
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因此,从范围上看,铁路部门开具的包
裹票不属于货票范围,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另一方面,从内容上看,准予计算并可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运
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
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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