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抵债应作销售处理
某市国税分局的稽查人员最近对一家轴承厂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中
曾将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品作为抵账物资“顶”给了别人,但该企业在账务中却未将该笔业务作销
售处理,也未计提销项税金。对此,稽查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决定。对于这样的处理,该企业的领导表示很不理解。
其实,有关企业抵债物资的账务处理问题,税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货物的使用权,即视为销售货物,其中的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
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该厂发出的抵债货物,虽然未直接收到钱款,但和对方已经发生了
账务关系,即用这批货物换得了等价的经济利益,这就应该视同实现销售,并计提销项税金申报纳
税。而该企业并未如此处理,因此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补税并加以处罚的处理是有
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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