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核销重汽集团山东部分欠税问题的补充意见
2002年6月5日 财税函[2002]15号
关于核销重汽集团欠税问题,2002年1月8日,我部以《财政部关于核销重汽集团山东部分免税
问题的意见》(财税函[2002]1号)正式函复你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尤权副秘书长关于“请再
正式征求一下财政部意见”的批示精神,现将我部意见补充如下:
一、关于重汽集团存续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欠税问题。鉴于该企业股东会已作出决议,同意将
政府核销的欠税相应增加中方权益。因此,我们同意你局意见,对该企业的欠税及滞纳金核销后相
应增加中方权益。
二、关于重汽集团财务公司欠税问题。虽然国务院尚未批复重汽财务公司的重组方案,但根据
《研究落实重汽集团重组方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5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
厅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1]932号),重汽财务
公司已不存在破产或行政返销的可能,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问题的请示》中,已有核销欠税的内容,我们的意见最好与人民银行的请示一
致。因此,关于重汽集团财务公司的欠税问题,我们仍然坚持原来的意见。即:对重汽集团财务公
司的欠税及滞纳金一并核销,不留尾巴。
三、关于给国务院上报《请示》的问题,我们仍坚持部局应联合国务院报送《请示》,挂“财
税”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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