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财税[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
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
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
,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
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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