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中国税务报社:
我们是一家新建的制药厂,不久前,国税机关认定我厂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然而,由于我厂的许多附属厂房、仓库等尚未建好,所
以我们只好边建设,边生产。开始,我厂都是委托建筑、安装单位为
我们施工。到了1999年底,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00年
初成立了一支非独立核算的工程队,专门从事厂内附属设施的建造、
安装和维修。
2000年9月下旬,工程队为了给厂里建造两座成品仓库,申
请厂部为其采购500吨钢材,在报经厂长批准后,由厂原料科于1
0月上旬将钢材采购进厂里,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
款150万元,税额25.5万元)交厂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将该批
钢材记入了“原材料”账户,并抵扣了进项税额25.5万元。紧接
着,工程队便陆续将原料科采购的钢材领用到两座成品仓库的建设
中,财务科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150万元(合计数),
贷:原材料150万元。”2000年12月底,国税征收分局在对
我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时,认定我厂工程队在2000年10
月~12月间领用的150万元的钢材应转出进项税额。于是补征了
我厂25.5万元的增值税。
2001年7月,工程队为厂里建造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终于完工
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决算报告(210万元)扣除厂部为其采购的
150万元的钢材后,将60万元的工程余款汇给了工程队。200
1年12月,第二座成品仓库也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200万
元的决算报告将工程款又汇到了工程队。这两份决算报告里共含有厂
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款。2002年1月,市地税局在对
我厂进行2001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认定我厂工程队为我厂建造
的两座成品仓库应按决算金额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即补缴营业税
(210+200)×3%=12.3(万元)。我厂对工程队采购
的150万元钢材已经在2000年12月补缴了25.5万元的增
值税,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金蜍制药厂财务科
付存宝
答复:
付存宝,来信收到。现就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国家税务总
局有关人士,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于国税分局补征你厂的25.5万元的增值税,虽然你
厂工程队在领用厂部的150万元钢材时,你厂财务科作的会计处理
是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原材料”,但由于你厂工程队是你厂
内部的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所以工程队为建造你厂成品仓库领用
钢材的行为,实质上是你厂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一种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新
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均属于《增值税条例》所指的“非应税项目”。而《增值税条例》第
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国税征收分局要你厂用于成品
仓库建设的150万元钢材的进项税额25.5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
是有依据的。
其次,厂工程队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规定:“对企业(单位)附
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
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
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
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
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
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
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但
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
0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营业税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
益”,指的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
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
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
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你厂工程队2
001年7月建造完工并同厂部进行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
应该依法缴纳3%的营业税,而对你厂工程队2001年12月建造
完工并向本厂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
为它是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完工并结算的。所以,市地税局对
你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
业税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的,而对你厂2001年12月份
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错误的。
再次,我们来看一下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工
程款应该如何缴税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
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
内。”所以,你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
营业额中,当然应包括厂部为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因
此,市地税局对第一座完工的成品仓库按210万元征收营业税也是
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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