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缴营业税的问题明确了
200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2]13号)。
《通知》规定: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
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
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
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
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
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
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部分地区不太明确
,此次《通知》作出明确答复。从《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必须符合的一个条件就是:企业集团
委托的是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时,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
利息才不征收营业税。请企业集团注意这个前提条件。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