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高等教育保障税的必要性
开征高等教育保障税的目的
我国开征高等教育保障税的目的很明确,就是筹集足够的资金来
保障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发
展。
据统计,在我国高校中,没有能力支付学费和起码生活费的贫困
学生正在呈逐年上升趋势,已占在校学生的20%。与此同时,学杂
费一项在教育经费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却呈稳定增长的趋势,从199
1年的4.42%增长到1997年的12.88%。在1999
年,各地重点大学学费在3000元上下,2000年至今已涨到4
000元~6000元。由此观之,若要维持子女4年制本科教育,
至少需负担4万元~6万元,这对于普通家庭来讲是一笔极其沉重的
负担。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到2010年,我国同龄人口的高等
教育入学率要从目前的9%提高到15%左右,意味着未来10年
间,平均每年至少需扩招50~70万名大学生。规模如此巨大的高
等教育将给财政带来更大压力。在沉重的压力面前,而较好的选择是
开征专税专用的高等教育保障税。
高等教育保障税的征税对象
高等教育保障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了保障贫困生接受高
等教育而在一定时期内设立的税种。综合考虑之下,我们设计以所得
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为税基,实行比例税率,具有附加税的性质。下面,笔者从税收
原则方面对这种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考察:
1.具有持续、稳定、宽广的税源,税收收入有保障。所得税是
税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所得税收入的绝对数和相
对数会逐年增加。这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校学生人数逐年增
加,贫困生人数逐年增加,资助费用逐年攀升的要求是一致的。
2.以所得税为征税对象符合公平性原则。由于我国曾一度实行
免费或低费的高等教育,而享受这些教育的人基本上都已经参加工
作,为国家、企业和自身创造着财富,向他们征收高等教育保障税,
符合“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
3.税收负担低,社会效益好,容易得到纳税人理解。高等教育
保障税以所得税为税基,由于税基基数大,税率没有必要定的太高,
这样纳税人负担比较低。假定按企业所得税的2%征收高等教育保障
税,那么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万元的企业仅需缴纳高等教育保
障税2万元,基本上不会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扭曲效应。因此,开征
该税容易得到纳税人的理解。
4.以所得税为税基,征管方便。高等教育保障税可以连同所得
税一并征收,计算方便,征管成本极低。另外由于接受资助的是大学
生这一特殊群体,当他们参加工作之后,大多都会成为所得税的纳税
人,同时也要缴纳高等教育保障税。如此传递,将使纳税助学体系进
入良性循环。
开征高等教育保障税的相关问题
首先是征税范围的确定问题。高等教育保障税是一种附加税,凡
是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都有义务缴纳高等教育保障税。虽然我国有
部分所得税的纳税人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还有部分外国纳税人,要
他们缴纳该税显得有些不公平,但是将他们排除在外,则征收的成本
太高,所以这只能是一种次优的选择。
其次是高等教育保障税的归属问题。高等教育保障税应与所得税
统一征收,分开管理。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基本上是作为地方税种,由
地方负责征收。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如果把高等教育
保障税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容易造成新的不平衡,因为需要大量资助
的地方往往该税收入较少。鉴于此,我们应该把高等教育保障税定位
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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