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拆解销售旧机动车莫忘纳税
某县国家税务局在对辖区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的纳税检查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对收购
拆解销售的旧机动车业务未进行申报纳税,并因此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自2001年5月1日起,国家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举极大地促进了废旧物资再利用和废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
16号《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收购并拆解销
售旧机动车时不得享受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检查中,县国税局发现某企业由于在经营中对废旧物
资经营项目划分不清,2001年下半年拆解销售报废旧三轮车取得收入5万元未申报纳税,经计算应
补缴增值税0.42万元。经该县12户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的全面清理,溧水县国税局合计查
补增值税3.8万元,加收滞纳金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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