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如何区分?
某商贸公司的许会计问:1997年开始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简答”中指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中也很明确,每一级距含税(不含税)收入的对应税率相差5%
。但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1月24日国税发 [2000]192号文中,对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规定又变了。我公司有一部分人含税收入不超过500元,计算他们个人所得税时
,是按192号文件中20% 税率计算,还是按1997年执行的5%税率计算?
答:在你的来信中,你显然混淆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
的是分类税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1个不同的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分别属于其中两个不同的应税项目。税法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
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者有关的其他
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
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
、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对“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
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税额为2万元~5万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应
税
额为5万元以上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在界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
所
得”时需注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
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
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主要区别为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
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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