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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考点(三)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例题•单选题】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委托人提供的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应当( )。

  A.制止和纠正

  B.拒绝

  C.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D.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答案]B

  【例题•多选题】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

  A.依法履行职责

  B.保守商业秘密

  C.对委托人示意要求提供不实会计资料,应当拒绝

  D.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答案]ABCD

  (五)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代理资格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2)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

  (3)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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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2:2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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