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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 携有明显部门立法色彩


        正在征求意见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仍携有明显的“部门立法”色彩,对税务机关征税权力的限制没有明确,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条款缺失——这是国内法律研究及实务界对修正案的共同感受,即使是修改的部分,也存在一定争议。

  6月30日,中国法学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大学举行研讨,对税收征管法修订提出意见、建议。6月7日起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向各界征求意见。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表示,以前税制设计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税收收入,税收征管法侧重于此。此次修改的思路正是要转变为加强对纳税人的保护,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修正案应当确定以纳税人为主体,增加申报纳税服务权、参与税收立法权,充实税收保密权;明确侵犯纳税人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意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种种理由重复检查的,要以侵犯纳税人权益论处。

  俞光远还强调,现在税务机关是按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计划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人情税、过头税等,在修改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依法征税的重要性。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表示,此次修订,依然没有真正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放到对等的关系中。他直言,现实中,税收指标经常被税务机关当作一项任务来抓,成为税务机关的一项“内部政策”,这容易造成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税收征管法强调对纳税人的规范管理,而对税务机关的有限执法、违法处罚规定甚少。

  他提出,对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的粗暴执法的惩处应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此次修改增加了查询纳税人账户的范围,增加了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增加了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的要求,都是在强化税务机关的征收权利,没有看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税收征管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降低滞纳金比例、降低罚款比例、降低救济门槛等,都没有涉及。

  征求意见稿保留了《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表述,对于与纳税有关的争议,要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这已引起学者的警觉及批评。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表示,纳税前置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花钱买诉权,这一条对纳税人极度不公。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则表示,根据纳税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财力来划定是否有权寻求救济,剥夺了那些无力完税、无力提供担保的纳税人的救济权利。他认为,《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可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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