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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培训论坛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 中级-经济法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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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l198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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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

限制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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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Post 2012-09-05 15: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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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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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l198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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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1.我国中期报告只披露半年报,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2.
季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同时,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Old Post 2012-09-05 15: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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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1.我国中期报告只披露半年报,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2.
季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同时,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dyl198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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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

  (三)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注意】关键词:重大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注意】只包括减资,不包括增资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四)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1.签署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审核人: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保证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责任承担: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Old Post 2012-09-05 15: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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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注意】关键词:重大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注意】只包括减资,不包括增资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四)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1.签署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审核人: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保证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责任承担: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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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

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桥梁,连结证券一级市场和证券二级市场。

  【注意】上市的条件和发行的条件不同。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重点)

股票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债券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封闭式基金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不是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Old Post 2012-09-05 15: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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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桥梁,连结证券一级市场和证券二级市场。

  【注意】上市的条件和发行的条件不同。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重点)

股票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债券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封闭式基金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不是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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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由证券交易所决定)(重点) 

  1.暂停上市

  

重大变化 

违法 

亏损 

记载事项 

资金用途 

股票 

(股本总额3 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 

 

最近3连续亏损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X 

债券 

 

 

最近2连续亏损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未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基金 

 

√+违反上市规则 

X 

X 

X 

Old Post 2012-09-05 15: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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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由证券交易所决定)(重点) 

  1.暂停上市

  

重大变化 

违法 

亏损 

记载事项 

资金用途 

股票 

(股本总额3 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 

 

最近3连续亏损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X 

债券 

 

 

最近2连续亏损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未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基金 

 

√+违反上市规则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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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

  2.终止上市

  

重大变化 

违法 

亏损 

记载事项 

解散、破产 

合同届满、会议决定 

股票 

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X 

4年亏损 

拒绝纠正 

 

X 

债券 

限期内未能消除 

后果严重 

3年亏损 

限期内未能消除 

 

X 

基金 

不再具备条件 

X 

X 

X 

X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Old Post 2012-09-05 15: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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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终止上市

  

重大变化 

违法 

亏损 

记载事项 

解散、破产 

合同届满、会议决定 

股票 

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X 

4年亏损 

拒绝纠正 

 

X 

债券 

限期内未能消除 

后果严重 

3年亏损 

限期内未能消除 

 

X 

基金 

不再具备条件 

X 

X 

X 

X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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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 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 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 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 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Old Post 2012-09-06 15: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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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 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 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 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 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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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楼

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 

  (一)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权益披露的适用。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法人与法人的关系(1-6条)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法人与个人的关系(7-11条)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例:甲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亲属,乙公司是甲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甲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乙公司是甲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

  3.个人与个人的关系(10条部分)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例:甲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甲、乙是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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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 

  (一)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权益披露的适用。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法人与法人的关系(1-6条)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法人与个人的关系(7-11条)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例:甲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亲属,乙公司是甲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甲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乙公司是甲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

  3.个人与个人的关系(10条部分)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例:甲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甲、乙是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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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益披露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制关系结构图 

203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 

  【注意】免于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

  (1)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2)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3)因继承取得股份;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三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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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益披露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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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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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免于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

  (1)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2)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3)因继承取得股份;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三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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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概述(重点) 

  (一)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注意】持股不等于表决权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收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为法人: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收购人为自然人: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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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概述(重点) 

  (一)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注意】持股不等于表决权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收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为法人: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收购人为自然人: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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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
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
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30≤X≤60
4.
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
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经批准,可变更)
6.
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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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
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
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30≤X≤60
4.
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
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经批准,可变更)
6.
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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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楼

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注意】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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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注意】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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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1.责任(同前所述)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诉讼时效期间

  (1)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4)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被告)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4.管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5.中止或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2)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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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1.责任(同前所述)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诉讼时效期间

  (1)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4)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被告)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4.管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5.中止或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2)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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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楼

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暂停")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多项选择题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B.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解散

  C.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D.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该题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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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暂停")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多项选择题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B.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解散

  C.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D.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该题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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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楼

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证券市场禁入责任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一)证券市场禁入责任

  1.适用: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2.罚则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1)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l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Old Post 2012-09-10 14: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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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证券市场禁入责任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一)证券市场禁入责任

  1.适用: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2.罚则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1)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l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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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楼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滚动鼠标轮调整图片大小,点击链接查看原图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调整: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Old Post 2012-09-10 1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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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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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调整: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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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楼

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老鼠仓"的条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项选择题

  ◎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如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  )。

  A. 先缴纳罚款

  B. 先缴纳罚金

  C.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 按照同一比例分别支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证券法》的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Old Post 2012-09-10 14: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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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老鼠仓"的条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项选择题

  ◎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如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  )。

  A. 先缴纳罚款

  B. 先缴纳罚金

  C.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 按照同一比例分别支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证券法》的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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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楼 证券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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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Post 2012-09-12 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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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楼

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1)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中);

  (2)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一定有损失;违约责任不一定有损失。

  2.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A商品的购销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甲公司故意隐瞒了提供的A商品是赝品的关键事实,后经乙公司调查发现,给乙公司造成损失60万元,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根据合同法规定( )。

  A.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D.甲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本题中合同未成立,甲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Old Post 2012-09-12 16: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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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1)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中);

  (2)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一定有损失;违约责任不一定有损失。

  2.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A商品的购销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甲公司故意隐瞒了提供的A商品是赝品的关键事实,后经乙公司调查发现,给乙公司造成损失60万元,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根据合同法规定( )。

  A.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D.甲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本题中合同未成立,甲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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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楼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特殊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子】A、B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签字,B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发来货,A公司清点后入库,合同在A公司接受B公司发来的货物时即成立,而不看B公司何时签字。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经营合同方可成立)

  多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情形。选项A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应该视为新要约,不能视为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于选项D并没有提示要约人是否通知,因此应该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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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特殊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子】A、B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签字,B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发来货,A公司清点后入库,合同在A公司接受B公司发来的货物时即成立,而不看B公司何时签字。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经营合同方可成立)

  多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情形。选项A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应该视为新要约,不能视为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于选项D并没有提示要约人是否通知,因此应该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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