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2)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
(2)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1.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2008年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等。
2.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部分地区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3.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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