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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注会考试相互豁免三门科目
简介:内地与香港签署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互免补充协议及扩大互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
2008年7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CEPA补充协议五》)。同日,财政部与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和《扩大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两项协议自2008年7月29日起生效。
在CEPA框架下两项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地会计界的合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促进两地会计行业的共同发展,增强两地会计界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进一步提高中国会计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两地企业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上述两项协议的规定,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再豁免“财务汇报”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再豁免“会计”考试科目。这是继2004年两地相互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门考试科目后再次增加相互豁免科目。至此,两地相互豁免科目已达三门。同时,自2008年7月29日起,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的范围扩大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通过考核取得资格的所有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表示,本次两项协议的签署,是2007年12月6日两地会计审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的深化,新协议的实施将为两地会计师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更大的发展空间,为两地会计界的融合与发展搭建了新的平台,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出去”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同时,也为香港专业会计师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扩展内地市场提供了便利。新协议的签署还有利于推动两地专业会计师资格的互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国际上的认可奠定了基础。
他同时表示,中注协将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两项协议的实施问题进行磋商,并尽快签署协议,落实有关具体事宜。
相关链接:
关于如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部分考试科目豁免的条件及程序的相关信息,请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的“CPA考试”栏目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www.hkicpa.org.cn)的相关栏目。
《CEPA补充协议五》相关介绍:
本次《CEPA补充协议五》的内容包括服务贸易方面的29项具体开放措施,涉及17个重要服务领域。协议不但包括在全国范围实施、开放力度较大的措施,还包括为深化粤港合作而采取的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措施。其中会计领域的开放措施主要包括:(1)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5年;(2)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3)在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办理香港居民报考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事宜并设置专门考场,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继内地与香港签署《CEPA补充协议五》之后,7月30日内地又与澳门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五》,对澳门服务贸易方面也有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容包括在澳门开设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场等。
此轮CEPA补充协议的特点是粤港澳的合作基点扩大、服务业继续开放、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加强。特别在会计、建筑、医疗等领域的市场开放、专业资格互认和执业方面有深入进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注协 20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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